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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长假,你的加班费怎么算?

发布时间:2016-09-27  来源:新华网  字体大小[ ]

  原标题:国庆长假,你的加班费怎么算?

  新华社上海9月27日专电(记者周蕊)国庆“黄金周”,你的加班费怎么算?记者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当天加班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国庆节假期为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其中,10月1日-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0月1日-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

  按照4月1日起上海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190元计算,劳动者在10月1日、2日、3日当天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有302元。如果国庆7天都加班,单位又没有安排补休的,应该最少拿到1711元加班费。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摘编崯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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