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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虚假陈述!呼图壁县法院首签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书

发布时间:2020-05-24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齐梦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确定了当事人具结制度。近日,呼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首次要求当事人签署《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书》。

  案件中,原告唐某、桑某诉被告吴某要求退还预交的土地承包费、电费、水费等合计315200元,原告方主张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53000元,其余现金支付,被告吴某出具收条,通过法院送达民事起诉状等相应材料后,被告吴某未到庭。原告方除提供253000元的收条、部分款项银行转账记录外,未提供其他证据,为防止当事人虚假陈述事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要求原告在庭审前签署书面保证书。

  据了解,通过开庭前要求当事人必须签署该保证书,保证其诉讼时如实陈述完整的案件相关情况,在形式上将对当事人虚假陈述事实形成威慑,在法律后果上也会使当事人明确知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其一项义务,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审判活动中,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法律法规,也有趋利避害的特性,正因为如此,《证据新规》确立了当事人具结制度,加大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有利于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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