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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7-09-1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剑河县柳川镇一起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的纠纷案件,在镇调解组织多次调解无果后,申请人依然不肯依照指导走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反复去县、到州、上省、进京上访,应用何依据及措施妥当应对呢?

  一、纠纷引发的缘由

  1991年,申请人与其他三个兄长在父亲的主持下,按照已经参加工作的一个兄长不分,指定父母一股养老田,剩余农田、土地三个兄弟各一股的分配方案,采取抓阄的方式,将原其父母承包的农田、土地进行了划分,并协定按农村习俗,申请人与父母生活,承担父母养老送终责任,管理父母分得的农田、土地及父母所建老屋。分家后不久,申请人兄弟之间为方便生产生活,通过协商交换了个别零星土地,并根据最终管理现状分别管理至今。申请人的母亲2000年过世,2013年11月,申请人在公安机关与父亲分别立户。

  从2014年初起,申请人以20多年来都是自己赡养父母亲,且1991年分家时自己年幼,分配农田土地时吃了亏为由,与父亲、兄长闹起了纠纷,要求今后自己不再赡养父亲,且自己赡养父母多年,要享有父母亲的养老田、房屋。

  申请人的父亲年龄已经八旬有余,丧失了劳动能力,因赡养出了状况,顾虑到今后与其他子女居住时的经济问题,要求申请人分出自己养老田和房屋,作为今后养老的依仗。父亲的要求得到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子女的支持。

  二、多次调解,纠纷当事人意见不合,调解无果

  本案,柳川镇已经多次组织调解。每次调解,申请人的父亲和三个兄长都强调,申请人未尽到赡养父母亲的义务,不能继承母亲遗产,也不能占用父亲农田、土地、房屋。理由是:一、申请人1991年分家时才19岁,分家后至2004年11月结婚,2005年1月外出务工,外出务工前一直游手好闲,全靠父亲劳作、兄长扶助才有全家经济来源;二、申请人母亲2000年过世时,安葬事宜全靠父兄出资、出物、出力及收受亲友礼金来安排;三、申请人外出打工后,过年期间才回家几天,2013年底回家前,累计与父亲生活时间不超过6个月,父亲生病就医、家里的农业生产等一切都不过问,全是申请人的三个兄长帮助解决;四、申请人申明今后父亲由三个兄长赡养,自己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其行为构成了对父亲的遗弃,2014年法院判决申请人每月支付一定数额赡养费,申请人败诉后也没有履行法院判决。

  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数次组织调解都是无果而终。

  三、纠纷不能和解的原因

  一是申请人文化较低,受到的文化熏陶较少,接受传统教育机会较少,没有法律观念。在对申请人宣传法律知识动员时,申请人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任凭工作人员、群众教育和动员无动于衷,不讲亲情,坚持不赡养父亲,对自己行为会受到道德谴责、会受到社会唾弃没有感到愧疚。

  二是申请人的父亲传统观念较重,在申请人不肯赡养自己后,坚持要把自己的养老田、房产留给其他赡养人。

  三是申请人的兄长对申请人不讲亲情、唯利是图的行为怨气较大,都支持父亲的观点和要求,要和申请人讨个说法。

  四、申请人坚持上访要求调解的原因

  一是申请人虽然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是自2014年起不再赡养老人,违反了农村长期形成的养老风俗及分家时的协议规定,也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诸法庭,申请人没有胜算,只有要求调解协商才能让其利益最大化。

  二是申请人为解决家庭琐事,以不符合信访渠道解决的纠纷事项反复去县、到州、上省、进京上访,始终不提起司法诉讼,一方面是有对判决结果不利于自己的预判,一方面是想钻空子,以上访的方式逼迫政府作出无原则的让步,获得政府用经济手段解决其非正当诉求的利益。

  五、基层政府面临的难点

  一是动员和组织调解不能促成纠纷当事人和解,纠纷焦点不在行政管理行政处置权限范围之内,不能通过行政手段来处理;

  二是申请人不提起司法诉讼,而是采取去县、到州、上省、进京上访,工作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困难,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有可能因此受到问责和处分。

  六、对本案的思索

  (一)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纠纷成因特点鲜明,调解难断,案件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难以消除

  我国农村传统养老模式,归纳起来有两种,一种是赡养人同养,这种模式是老人膝下赡养人不分你我,采取用经济供养的方式共同赡养老人,也可以是赡养人轮流供养老人。这种养老模式,一旦赡养人供养出现矛盾纠纷,调解成功与否,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长期存在;第二种是老人以养老田、土地、山林作为养老成本,与指定赡养人共同生活,老人去世后,由这个指定的赡养人继承老人遗产和农田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权,这是农村传统养老最常见的模式。这种模式,随着老人健康状况恶化,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更多地需要日常护理、生活照料,成为指定赡养人家庭的负担,一旦出现本案中申请人不再赡养老人的现象,首先是其他赡养人在纠纷中有未尽到赡养义务的过错,指定赡养人指责其他赡养人于情于俗不合、却有法可依,清官也难断家务事;其次是老人的养老成本分配成为赡养人争议的焦点,各个赡养人在调解中难以得到满意的结果;其三是今后如何赡养老人成为变数,调解是否有结果都会在社会上形成负面影响。

  (二)纠纷当事人对上级部门或领导解决问题的期望值过高,调解机构“弱势”

  调解机构无“裁决权”,调解不成,只能告知纠纷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而个别群众“权大于法”的观念根深蒂固,认为上级领导才是“青天老爷”,他们不管自己的诉求是否合理,纠纷内容是否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对调解机构依俗、依情、依法动员和群众的批评教育不予理睬,不在调解机构组织下悉心解决问题,而是抱着“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一次又一次地往县、州、省或进京上访找领导,而且是“谁的官大就找谁”, 期望上级领导给基层政府施压,迫使基层政府以经济手段解决问题,从而获得不当利益。因此,在个别纠纷中,调解机构非常“弱势”。

  七、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是经过调解部门多次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和解基础的纠纷,终止调解,告知申请人走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二是用信访“三级终结”和“不予受理”程序规定,阻断申请人上访渠道,最终依靠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三是依据法律规定惩治缠访、闹访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其缠访、闹访的情节,对申请人给予训诫、拘留,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予以处理。(作者:金长福)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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