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并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纪实
党纪学习教育·学条例 守党纪 | 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踔厉奋发新征程 | “人工智能+”加出发展新动能

广东阳山13岁男孩性侵8岁女孩,警方不予立案?

发布时间:2024-03-21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治讯 近日,网上有消息称,广东清远市阳山县一名8岁女童在公园的厕所内被一名13岁的男孩陈某性侵。广东省阳山县政府门户网站3月20日13时30分发布通告称,经审查,陈某对其涉嫌强奸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陈某已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

  消息称,受害女童8岁多,读小学二年级,其父母在镇上做小生意。今年2月26日下午五六点左右,该女童和其读五年级的姐姐一起去附近的公园玩,因两人发生争执,于是姐姐先回家了,女童随后遭到一名13岁男孩侵犯。涉事男孩在当地读初二,与女童并不认识。女童回家后跟父母说了此事,随后女童父母报警,并带其去医院检查。

  该消息还表示,警方在当晚就找到了涉事男孩,但阳山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该男孩未满14岁,情况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3月20日13时30分,阳山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该事件的情况通报。通报指出,针对3月19日网络有关阳山县一名13岁男孩性侵一名8岁女孩警方经查依法不予立案的信息,阳山县迅速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调查处理。

  经查,2024年2月26日18时08分,110接报阳山小江镇发生一起警情。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当日20时48分许,在阳山县岭背镇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3岁)抓获。经审查,陈某对其涉嫌强奸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因陈某作案时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嫌疑人监护人发出《训诫书》。

  目前,陈某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相关部门已对受害女孩及其家属进行抚慰。后续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情况通报。阳山县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